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颐和园口红“宫斗”牵出文物著作权迷局 “百鸟朝凤”属于谁?

2019-04-11 16:32:02    来源:第一产经网    作者:产小小    浏览次数:

小小一只口红,牵出文物著作权归属的一场迷局。

近日,围绕颐和园口红“侵权”纷争不断。作为颐和园IP运营方,北京中创文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表示,在电商平台销售的卡婷牌颐和园面膜、口红外壳图案使用的百鸟朝凤图案,源于中创文旅的二次创作,著作权归属于中创文旅公司。与卡婷合作的颐和园另一IP运营方“荣钥科技”称,“百鸟朝凤”素材源自颐和园乐寿堂内的“百鸟朝凤”粤绣屏风,不构成侵权。随后,颐和园官方又表示“百鸟朝凤”唯一合法的著作权所有人是颐和园。

除了百鸟朝凤,通过《国家宝藏》节目走红的《千里江山图》也曾引发相似的困惑。由于看中《千里江山图》的壮美,一些汉服设计者以此图为素材,将部分图案复制于汉服衣裳,这样的做法,曾引发了人们对于《千里江山图》著作权是否遭遇侵权的疑问。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因此,无论是百鸟朝凤刺绣屏风,还是《千里江山图》,著作权保护期早已届满,作品已进入公有领域。目前,文创产品领域的知识产权纠纷,大多涉及的是围绕文物二次创作作品的知识产权问题。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

以颐和园口红风波为例,颐和园已给予北京中创文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对文物再创作的授权。颐和园管理处与北京中创文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署的授权合同中,约定北京中创文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有权对颐和园文物进行再次创作且对二次创作的作品享有知识产权。

因此,根据上述著作权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及北京中创公司与颐和园管理处合同的约定,百鸟朝凤”口红产品包装盒图案为中创文旅依托颐和园的文物“百鸟朝凤”屏风,通过二次创作,选择素材,独立设计、开发的一款新作品。中创文旅对该“百鸟朝凤”新创作品拥有独立的著作权,并在取得国家版权局《作品登记证书》的情况下,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在文博IP开发中,以著作权为核心、辅以外观专利、商标、商号等知识产权的运营贯穿全局,构成的“权利链条”既是每一个环节的有机串联,又是项目开发的基石。目前文博产品市场存在同质化严重等问题,一定程度上与知识产权保护不到位有关,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肃清市场环境,文创的腾飞才有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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