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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文唱片分别起诉太合音乐、亚神文化二公司

2017-11-17 20:21:23    来源:第一产经网    作者:产小小    浏览次数:

2017年9月28日,国内著名原创音乐公司北京京文唱片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文唱片”)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正式起诉北京亚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现名:北京鼎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神文化”)和其前法定代表人杨春旭,该案当天即被法院受理。

2017年11月3日,京文唱片又在同一法院起诉北京太合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合音乐”),该案当天也被法院受理。

上述两案目前正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为让广大喜爱、关心、支持京文唱片的听众、消费者、合作艺人和业界朋友了解真相,特就该两案件及其背景情况说明如下:

2017年6月20日,太合音乐在其官网及“太合音乐”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太合音乐集团收购北京亚神音乐》宣传文,文中声称“太合音乐集团也将独家拥有包括京文唱片在内的亚神音乐全部版权资源”、以及“亚神音乐还持有运营京文唱片的全部版权资源,京文唱片成立于1994年,拥有包括刘欢、崔健、韩红、零点乐队、指南针乐队、鲍家街43号等在内的众多优质音乐版权”。该宣传文一经发出立即被各大新闻媒体和门户网站迅速大量转载,随后京文唱片不断收到合作艺人、业内同行和广大热心听众、消费者的咨询、询问、甚至质疑,均以为京文唱片出了什么严重问题或者以为京文唱片被他人收购了,给京文唱片造成巨大负面影响,并严重干扰了京文唱片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为此,京文唱片于2017年6月21日在媒体上紧急发布了《声明》,希望对此事做出澄清。但是,太合音乐于2017年6月22日立即就针对京文唱片的《声明》发布了《媒体说明函》,再次声称:“太合音乐集团合法拥有亚神音乐版权资源及亚神音乐所持有的京文唱片音乐版权资源等;亚神音乐合法持有的京文唱片音乐版权资源等,均有正式合同、法院判决等系列法律文件作为支持”,并随该《媒体说明函》展示了其所述的合同和法院判决书的摘录页。

至此,京文唱片才知道太合音乐所述的合同是指京文唱片与亚神文化更名前的北京无限艺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无限艺能”)于2005年8月1日签署的《无形资产转让协议》;所述的法院判决是指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2007)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332号案做出的《民事判决书》。但是,该《无形资产转让协议》是早在2005年8月1日,京文唱片与无限艺能背后的艺能集团协商重组时为了重组安排而签署的一份协议,后重组失败,虽然这份协议还存在,但是对于其中转让无形资产的范围、权项、转让对价等诸多内容,双方至今还存在争议,而且自2005年8月1日以来京文唱片所出品、获得的大量优质音乐作品,与该协议无任何关系,因此太合音乐依此协议来宣称“亚神音乐还持有运营京文唱片的全部版权资源”,显然是对该协议内容的故意曲解和扩大。

通过京文唱片进一步的了解,太合音乐所述的判决书,也是受亚神文化和杨春旭之间于2007年12月15日签署的一份所谓《补充协议》的影响而做出的,该所谓《补充协议》名义上是京文唱片与亚神文化之间签署的,但京文唱片并不知道、也未盖章,是杨春旭背着京文唱片越权和亚神文化签署的,是一份无效协议。

在了解了以上基本事实后,京文唱片未再发出任何声明或媒体说明去与太合音乐打无谓的口水仗,而是收集证据,希望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才产生了上述两个诉讼案件,其中2017年9月28日起诉的案件是请求法院确认上述《补充协议》无效; 2017年11月3日起诉的案件,是请求法院制止太合音乐的虚假宣传并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京文唱片相信人民法院一定会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做出公正的判决,以彰显法律的严肃性,维护京文唱片的合法权益。

特此说明。

北京京文唱片传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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